3個月內5家銀行被罰164萬 為何銀保違規亂象屢禁不止?
又有一家銀行收到了地方銀保監局的罰單,原因是其在銷售保險過程中出現了違規違法行為。
12月24日,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下稱“郵儲銀行”)石獅支行和安溪支行同時收到了來自中國銀保監會福建監管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原因相同,均為在代理銷售太平洋人壽保險產品時,存在客戶信息不真實的違法行為,分別罰款10萬元和21萬元,并責令改正。
而據《國際金融報》記者不完全統計,郵儲銀行是近3個月以來,第5家因保險銷售違規而收到地方銀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銀行機構。
為何銀保違規亂象屢禁不止?
3個月內5家銀行受罰
《國際金融報》記者梳理銀保監會近3個月來開出的行政罰單發現,從10月至12月24日,將近3個月的時間內,包括北京、上海、福建等在內的十余個地方銀保監局,共計開出了行政罰單333張。
上述罰單中,有郵儲銀行、工商銀行、民生銀行、交通銀行和平安銀行在內的5家銀行,因為保險銷售違規被罰,共計罰款金額164萬元,其中被罰的主要原因集中在電話銷售誤導方面。
具體來說,在銀行銷售保險的過程中,“欺騙投保人”是最常見的違規規法行為。除此之外,“客戶信息不真實”、“報送錯誤的監管報表”、“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等問題也同樣存在。
●12月24日,中國銀保監會福建監管局連開三張罰單,其中有兩張是對郵儲銀行兩個分行的處罰,合計罰款31萬元,原因均為其在銷售太平洋人壽保險產品時存在客戶信息不真實的違法行為。
●11月23日,中國銀保監會北京監管局開出兩張罰單,對工商銀行和民生銀行信用卡中心進行處罰,合計罰款60萬元,原因均為其存在電話銷售保險過程中欺騙投保人的行為。
●10月24日,中國銀保監會上海監管局連開四張罰單,對交通銀行和平安銀行兩家銀行進行處罰,合計罰款約73萬元,原因集中表現為:在代理銷售保險產品過程中存在欺騙投保人的情況,以及向投保人隱瞞與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多名業內人士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采訪時均表示,商業銀行由于擁有龐大的客戶資源以及網點優勢,一直以來都是保險產品代銷的重要渠道。而部分銀行和銷售人員在利潤誘導以及業績重壓下,經常存在很多銷售誤導行為,其中銀保渠道的銷售人員欠缺保險產品專業知識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金融監管協同效應
事實上,銀保渠道作為銀行業與保險業的重要合作渠道之一,原銀監會與原保監會也都分別對其進行監管,防范風險。只是,在以往分業監管的模式中,多少會存在一定的監管漏洞和重疊問題。
比如,銀保渠道銷售保險產品,產品問題歸屬于原保監會的監管范圍,銀行作為銷售渠道,其銷售行為又歸屬于原銀監會的監管范圍。
上述業內人士對《國際金融報》記者透露,部分保險公司依賴銀保渠道主推具有高現金價值的中短存續期產品,但實際上是打著保險的旗號賣理財產品,這類產品并非傳統的保障型產品。
自今年3月份原銀監會、原保監會正式合并成銀保監會后,監管政策與措施也在進一步整合,監管力度逐漸加強和細化。
5月30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防范銀行保險渠道產品銷售誤導的風險提示》,提示保險消費者購買銀保產品時謹防混淆產品類型、夸大產品收益、隱瞞產品情況等銷售誤導行為。
對此,某資深保險經紀人對《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銀保合并帶來的綜合監管一定會在未來持續加強,消費者利益也會得到更好的維護。該資深保險經紀人補充稱,如果真遇到銷售誤導的情況,消費者可以通過撥打12378熱線來維權。
【延伸閱讀】
銀保渠道三大“坑”
●混淆產品類型。
以儲蓄存款、銀行理財、基金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或將保險產品宣傳為保險公司與商業銀行機構共同開發的產品等,沒有如實向消費者說明所推薦產品是保險產品。
●夸大產品收益。
對保險公司的股東情況、經營狀況以及過往經營成果進行虛假、夸大宣傳,或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保證收益等,沒有如實向保險消費者說明人身保險新型產品等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隱瞞產品情況。
沒有如實向保險消費者說明與保險合同相關的重要信息,比如隱瞞保險產品的除外責任,提前退保可能產生的損失,費用扣除情況,猶豫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等。
五招防范銷售誤導
●確認銷售資質。
根據相關規定,商業銀行銷售人員應遵循相關監管要求并具有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銷售人員相關信息及其銷售資格應當在專區內進行公示,除本行工作人員外,禁止其他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營銷活動。建議保險消費者根據專區內公示信息,判斷銷售人員是否為銀行工作人員及其是否具備代銷保險業務相應資格。若銷售人員不符合上述條件,保險消費者應拒絕購買,并可根據公示的咨詢舉報電話進行舉報。
●了解產品信息。
根據相關規定,商業銀行應當向客戶提供并提示其閱讀相關銷售文件,以請客戶抄寫風險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銷產品的風險,銷售文件應當由客戶逐一簽字確認。建議保險消費者理性對待銷售推薦行為,在抄寫風險提示及簽字確認前仔細閱讀產品銷售文件,充分了解產品類型及期限、所屬機構、保障責任、風險情況、繳費情況等關鍵信息,認真評估產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風險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簽字確認。在銷售過程中如遇到強制搭售、勸誘誤導或虛假夸大等不當推薦行為,保險消費者應保持警惕,并有權拒絕購買或進行投訴舉報。
●積極配合“雙錄”。
根據相關規定,除電話銷售業務和互聯網保險業務之外,商業銀行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應在取得消費者同意后,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像方式予以記錄。“雙錄”不僅是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的監督,督促其依法依規履行銷售過程中的合同內容說明、免責條款提示等義務,也有助于固化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便產生糾紛后查明事實。建議保險消費者積極配合“雙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認真對待回訪。
根據相關規定,保險消費者購買合同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對投保人進行回訪。回訪內容一般包括確認投保人是否購買了保險產品,是否在投保單上親筆簽名,是否知悉保險責任、責任免除和保險期間,是否知悉退保可能產生的損失,是否知悉猶豫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等。建議保險消費者根據實際情況回答回訪問題,如不了解保險條款相關內容等,要及時向保險公司咨詢,切勿盲目回答“清楚”、“明白”、“知道”等。
●重視猶豫期權益。
根據相關規定,商業銀行代理銷售的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應在保險合同中約定15個自然日的猶豫期,猶豫期自投保人收到保險單并書面簽收之日起計算。投保人在猶豫期內可以無條件解除保險合同,保險公司除扣除不超過10元的成本費以外,退還全部保費。建議保險消費者在猶豫期內認真考慮所購買保險產品的險種、期間、保險責任等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如對所購買保險產品不滿意的,應在猶豫期內退保,避免產生損失。
(文章來源:國際金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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