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完善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相關監管規則
10月22日,中國銀保監會正式發布《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互聯網保險監管進一步細化
《通知》是《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配套規范性文件。
據《中國銀行保險報》了解,近年來,互聯網保險作為一種新業態發展較快,已成為保險銷售的重要渠道之一,這就要求監管方式要相應地調整和創新。
同時,與傳統保險產品不同,互聯網保險產品更加碎片化,風險聚集度也更高。再加上部分保險機構違規經營、不當創新,互聯網渠道投訴激增、競爭無序,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引發社會關注。
為強化監管、保護消費者權益,《辦法》于2021年2月修訂實施,其中第五十二條提出“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滿足相關條件的基礎上,可在全國范圍內通過互聯網經營相關人身保險產品,具體由中國銀保監會另行規定”。
今年年初,銀保監會人身險部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在近6個月內收到意見建議數百條。
結合意見建議,《通知》進一步細化并完善了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相關監管規則。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著力規范互聯網人身保險領域的風險和亂象,統一創新渠道經營和服務標準,旨在支持有實力、有能力、重合規、重服務的保險公司,應用互聯網、大數據等科技手段,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便捷的保險服務。
明確互聯網人身險專屬產品定義
《通知》明確了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公司通過設立自營網絡平臺,或委托保險中介機構在其自營網絡平臺,公開宣傳和銷售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訂立保險合同并提供保險服務的經營活動。
這就意味著,獲準開辦此類業務的保險機構可在全國范圍內不設分支機構,可跨區經營。在具體業務落地過程中,保險公司須使用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互聯網人身保險專屬產品。
《通知》明確定義了互聯網人身保險專屬產品的范圍,即限于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保險期間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險、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人身保險產品。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涉及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人身保險業務的,《通知》明確規定:不得使用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不得將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支機構的地區。
據《中國銀行保險報》了解,此類融合業務指的是此前保險機構的傳統個險和銀保渠道業務中使用互聯網賦能的一類業務。部分保險公司借此實現無需開設分支機構跨區域經營、規避“雙錄”要求、監管套利等目的。對此,《通知》強調,保險公司違反規定的,將視情況采取監管談話、風險提示和依法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互聯網人身保險新產品等監管措施。
審批備案門檻放寬利好優質中小公司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在公司經營條件上,《通知》沒有太大變化。保險公司(不包括互聯網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于75%;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連續四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高于100%;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C級(合格)及以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事實上,很多險企熱衷通過互聯網銷售產品,而其自身或多或少存在一些問題,譬如2021年二季度末險企風險綜合評級為C和D的幾家公司中就不乏“網銷大戶”。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使用新備案的互聯網健康險(除護理險)產品,應滿足未受到行政措施、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這一要求。而《通知》將此調整為上年度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違規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對于保險公司申請審批或者備案十年期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十年期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產品,《通知》也適度放寬了條件。主要變化體現在,將《征求意見稿》中的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從超過50億元調整為超過30億元;上年度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和回溯受到行政處罰修改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
這將使此類業務的過渡更加平穩,同時為風險小、償付能力充足、公司治理完善的優質中小公司提供了更多機會。
此外,《辦法》還細化了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專屬監管規則,包括特殊的產品定價和精算規則、專門的產品審批備案要求等;完善互聯網渠道業務監管規則,重點解決互聯網保險服務不到位、產品不適當、核保“空心化”等問題。
同時,強化了消費者權益保護。該負責人表示,《通知》重點解決消費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頁面、找不到投訴入口、退市產品查不到保單、買得快退得慢等服務問題。
《通知》還從源頭上規范了首月“0”元、“長險短做”等銷售誤導問題,以及退保高扣費、健康告知晦澀難懂等投訴集中問題;通過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引入社會監督,重點監管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定價科學性。
首次對單一渠道實施細化的定價回溯監管
《通知》的一大創新之處在于首次對單一渠道實施細化的定價回溯監管。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這要求保險公司定期回溯實際經營結果與定價假設偏離情況,并引入主動調整、公開披露和主動上報機制;建立登記披露機制,要求保險公司每年對照《通知》要求,主動登記互聯網人身保險經營險種范圍,并向社會披露;建立問題產品事后處置機制,對于查實確有缺陷的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要求保險公司公告并整改。
同時,為確保保險機構有序整改、平穩過渡,《通知》設置了過渡期,具體分為三個階段執行:《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新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須符合各項條件和規則;已經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應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聯網人身險業務整改,不符合《通知》有關條件的主體和產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過互聯網渠道經營;關于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定價回溯機制,《通知》規劃了一年的試運行期,以便調整有關指標參數,保障回溯機制運行順暢、科學有效。(仇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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